答:根據《衛生行政處罰程序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,衛生行政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。因特殊原因,需要延長前款規定的時間的,應當報請上級衛生行政機關批準。省級衛生行政機關需要延長時間的,由省級衛生行政機關負責集體討論決定。